新华视点丨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当心掉进帮信罪的坑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题: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当心掉进帮信罪的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近年来,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形成了一系列黑灰产业链,其中帮信犯罪成为重要一环。
据介绍,当前帮信犯罪的被告人呈现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三低一高”特点,3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超过80%,2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三分之一,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涉案问题突出。
“一些电诈犯罪团伙大量收购他人实名电话卡、银行卡,甚至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群体实施犯罪。”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郑翔说。
一起案件中,在上海某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组织在校生顾某和未成年在校生师某等向他人出租银行卡。
三人归案后,高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检察机关依法对顾某、师某分别作出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督促学校严格管理教育,避免再犯。
意见明确,对于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以及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依法从严惩处。
同时,意见列明了从严惩处的情形,包括跨境非法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等。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汪斌介绍,当前帮信犯罪打击治理难度日益增大,涉“两卡”犯罪案件数量仍处高位,帮信犯罪职业化、跨境化特征明显。实践中,还存在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不够统一等问题。
在帮信罪的认定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否符合“情节严重”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两高一部”意见提出,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等,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信罪。
在涉“两卡”帮信犯罪案件中,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相关信息网络犯罪认定标准,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单铭君表示,如何稳妥把握“明知”和“情节严重”,防止片面和绝对化导致“客观归罪”,对认定罪与非罪至关重要。
薛某是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某分公司站长和该公司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专班成员,却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协助电诈人员办理电话卡,成为“内鬼”。
法院在对薛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同时,还作出禁止薛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通信运营类相关工作的处罚。
“对此类行业‘内鬼’依法惩处并宣告职业禁止,同时向涉案单位制发司法建议,促推涉案单位加强内部监管,压实主体责任,筑牢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防火墙’。”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王鲁说。
打击治理帮信及相关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更需要实现系统治理、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