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
来源:新华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的,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有前款行为,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的,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十二、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合并,作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
“(二)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外存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